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4年夏季批次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日程安排

发布者:贾倩发布时间:2024-05-17浏览次数: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第九届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二次工作会议的指导意见,我校决定在春季、夏季和秋季三个批次进行2024年新任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通过遴选后2025年起招生),本批次仅限正高申请人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与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夏季批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任博士生导师遴选

1. 具有教授、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新任博士生导师。新任博士生导师第一年只能在一个学术学位点的二级学科申请招生,故春季批次已通过遴选的新任博士生导师无需再次申请。

2. 新任博士生导师申请人,请在2024年5月24日(含)前登录“导师遴选系统”(http://dslx.ustc.edu.cn/),申请账号、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线提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任博士生导师申请表》。

3. 申请新任博士生导师,原则上要求在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对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在原单位已具备指导博士生的资格,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的,应在退休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即参照在岗博士生导师年龄要求)。申请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议通过后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可参与2025年博士生招生。

4. 申请我校科教融合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人须全职在我校科教融合单位工作。

5. 我校所系结合单位(包括共建所系结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和所系结合英才班的中科院研究所)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人,应具有突出的学术研究水平,原则上应为国家级杰出人才计划获得者,并在原单位已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6. 其它境内科研院所、高校、医院等单位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人,应为所在领域的国内外杰出领军学者,原则上应为国内外院士或国际上重要学会的会士,并在原单位已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受聘(含科教融合)学院须为其配备一位校内合作导师(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若作为副导师可以是硕士生导师)方可招收博士生。

7. 境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人,应在原单位已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且与受聘单位已经开展实质性研究或人才培养合作,并应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我校博士生培养和指导;受聘(含科教融合)学院须为其配备一位校内合作博士生导师作为副导师方可招收博士生。

二、兼职博士生导师续聘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兼职博士生导师受聘期限为五年,期满续聘者须重新进行审核聘任。2019年遴选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若计划继续指导学生或计划2025年招生,今年须按照新任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重新申请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春季批次已完成续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本批次无需再申请续聘。

三、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认真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2. 业务素质精湛,近五年在计划招生学科发表过本人一作或通讯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3. 社会科学类与科学技术史学科,本人负责的在研竞争性经费不少于15万元;理工医类,本人负责的在研竞争性经费不少于40万元(纯理论方向不少于15万元);

4. 各学位点、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标准可高于、但应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四、新任博士生导师包括校本部博士生导师、科教融合博士生导师以及学校选聘其他校外单位的兼职博士生导师。

1. 兼职博士生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或科教融合单位的我校选聘其它校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2. 通过我校博士生导师遴选的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金属研究所、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紫金山天文台、广州能源所、赣江创新研究院和南京天仪中心的导师属于我校科教融合博士生导师。

3. 兼职博士生导师聘期为五年,聘期内应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完整地培养一届博士生,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授予标准应符合校内同学科的要求。

4.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学院在兼职博士生导师受聘期内至少分配一名研究生由其指导,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习生活情况应及时关注,妥善处理好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兼职博士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受聘(含科教融合)学院须为其配备一位校内合作导师(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任博士生导师申请人,校人力资源部、科研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和纪委等部门将对其相关历史信息记录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新任博士生导师,其申请材料将在研究生院主页进行网上公示(需校内IP访问)。

七、在岗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

根据第九届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二次工作会议指导意见, 在岗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安排在每年春季和秋季两批次进行,请春季批次未填报2025年招生资格或需增补招生专业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关注秋季批次的通知(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招生资格均需填报)。

八、日程安排

导师提交申请:2024年5月24日(含)前

学院、学科点线上审核:2024年5月29日(含)前

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2024年5月29日—2024年6月18日

联系人:朱婉婷, 0551-63602929,wantingzhu@ustc.edu.cn

凌婷婷 ,0551-63602929, lingtt@ustc.edu.cn

潘  楠 ,0551-63600199 ,npan@ustc.edu.cn

郑 菲 0551-63600090 feizheng@ustc.edu.cn

研究生院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16日